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财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