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經營以下動物,動物産品:
1、封鎖疫區内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2、疫區内易感染的。
3、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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