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對于保險詐騙案的立案标準進行了規定,即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适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适用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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