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應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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