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将公私财物搶走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将公私财物搶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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