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作為對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其附條件地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有着嚴格的程序限制及審批條件。
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大家記住這兩個時間節點)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當然了,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但對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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