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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