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還不了買房交的定金,賣方不賣房雙倍返還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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