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的設立是有順序的,在先順序人可以優先于在後順序人承擔監護責任。但這種順序是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協議改變的。同時,當同順序人為多人時,可以共同擔當監護人,也可以通過協商,由部分人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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