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财産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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