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在内容、形式等方面都有所要求。内容上要明确表示雙方自願離婚;協議内容要為雙方自願達成;而且要求有對子女撫養、财産和債務的一緻處理意見。
形式上要求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而且協議内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除此之外離婚協議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具體而言協議約定内容不得違返國家法律法規;協議約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而且協議約定内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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