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羁押屬于傳喚,依法是不計入拘留時間的。拘留的時間,應從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如果在被拘留前,傳喚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應計入拘留時間進行折抵。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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