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為從二品官,是總管一省地方政務的長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有監察本地方政務之權。
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 清朝時,正式以督撫為地方最高長官。總督管轄一省或二三省,冶理轄區内的軍民要政。巡撫是省級地方長官,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等事。
鴉片戰争前,清朝全國有8總督16巡撫。8總督為:直隸,陝西,甘肅,浙江,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福建,江西。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的督撫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設置。直隸,四川兩省隻設總督,不設巡撫。甘肅巡撫于1754年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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