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範辦學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取消學生留級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原學校保留其學籍;在工讀學校就讀一年以上,願意轉學者,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集中辦理轉學手續;未辦轉學手續者,原學校一律不得取消該學生學籍。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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