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定金罰則,主要即《合同法》第115條第三句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制度旨在擔保債權的實現,其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主要體現于上述法律關于“定金罰則”的規定上。依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時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約定一方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的擔保,并依照上述規定适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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