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受要約人判斷要約是否有效的标準是要約是否内容具體确定、要約是否送達到受要約人等,如果沒有具體内容,要約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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