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企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并簽訂了書面合同的情形,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都是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确認收入實現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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