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結夥作案”論。“結夥作案”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為既包括犯罪集團等有組織犯罪形式,也包括結合比較松散、臨時糾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結夥作案”一般表現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數人,為實施犯罪糾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顯的糾集過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實相對複雜。犯罪事實單一、人員構成明确、人數相對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認定為“結夥作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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