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可以不賣,也可以買賣。原則為: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的公有住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公有住房可以不賣,但也可以買賣,買賣就會變成已購公有住房,即是房改房。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認定售後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還是售後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準收取物業管理費。而應一律按1996年售後公房物業收費标準,統一""從低""收取。其次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其物業維修基金帳戶中剩餘部分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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