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宅基地的情形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确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規定限額标準,需重建、擴建的;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标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标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确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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