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回農村宅基地的情形有:
1、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
2、房屋坍塌兩年以上、未恢複使用宅基地;
3、房屋所有人去世、沒有繼承人的;
4、城鎮居民繼承農村宅基地;
5、農村發展需要、被政府征用的土地;
6、一戶多宅,宅基地亂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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