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并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準。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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