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如下:
1、預防功能:有利于預防相對人準備實施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利于預防相對人因其行為而損害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2、制止功能:指行政主體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制止或排除正在實施或發生的危害行政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危險事件和行為,使行政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免遭危險行為或事件的實際損害;
3、保障功能: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保障主行政行為順利實施的程序上的輔助功能。如為保證行政調查的順利進行,保證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而強制傳喚拒不接受傳喚的相對人,查封相對人的财物、帳目、扣押違法财物、凍結相對人的存款,對人身、人體、場所和财物的強制檢查,在遭遇洪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時,為抗災而強制征用财物等;
4、促進功能:行政強制措施還具有促進公共利益,滿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緊迫需要與合理需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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