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所購買的奢侈品,往往會被認定是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但是,如果奢侈品是一方為表達愛意贈送給另一方的,由于奢侈品屬于動産,一旦交付就完成了所有權的贈與。即歸受贈人個人所有,就不能将該贈送的物品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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