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免于刑事處罰、不起訴的人員是否開除公職的問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根據工作人員的身份及判處刑罰的種類确定。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别不同情況,分别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标準的;(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洩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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