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5日深圳開始改革開放;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省委、福建省委關于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報告,決定在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試辦特區,8月13日,國務院頒發《關于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彙收入若幹問題的規定》,主要内容是擴大地方和企業的外貿權限,鼓勵增加出口,辦好出口特區,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廣東、福建兩省會議紀要》,定名為“經濟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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