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擴建搬遷補償,不同的土地征收收購的補償規定不同。
針對集體農用地《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有明确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于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
國有土地地上的附着物補償的規定是比較的明确:
1、地上附着物: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拆遷補償。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對北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應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應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與獎勵等。
2、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了土地收回的情況,收回時要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适當補償;房地産管理法規定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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