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工程欠款糾紛的方式如下:
1、明确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2、及時主張權利。
3、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三種情形之一緻使無法施工的,承包人經催告後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标準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當發包人屢屢失信時,雙方已不具備合作基礎,承包人應當果斷解除合同。
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發包人嚴重違約行為,故可依據《合同法》97、107、113條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違約金,賠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
4、理性運用《合同法》286條。
5、運用政府、輿論和民工力量。
6、利用多種途徑收回欠款。
7、聘請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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