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瞞病史投保,即沒有盡到如實告知健康狀況的義務,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不過,如果隐瞞病史投保了10年後再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應擔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因為我國保險法中有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承擔理賠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隐瞞且疾病足以影響核保結果,那麼,保險公司仍可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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