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增資後股權轉讓可行,在一定的程度上,先增資再進行股權轉讓确實可以合理地避稅,但是股東在股權轉讓時應權衡各方面的利弊,選擇适合自己的方式。
增資轉讓的根本目的是規避納稅。股權轉讓所得作為财産轉讓所得的一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計稅成本和股權轉讓價款是股權轉讓計稅依據的要素,也是納稅人進行籌劃避稅的兩個重點。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币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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