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由于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隻規定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實踐中對于管轄有異議後指定管轄的案件,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是在對該案件偵查終結後,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二是被指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協商後,中級法院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再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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