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确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标,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将由單位和個人分别按照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八共同負擔。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标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百分之一。
個人繳納比例等同于企業職工《決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内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其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其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由單位代扣。
根據改革決定,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百分之六十為基數繳費,即“百分之三百封頂,百分之六十托底”。
根據《決定》,按本人繳費工資百分之八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隻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并軌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繳費和發放都基本一緻,“體制内人員”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飯,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财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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