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辦理培訓機構需要符合相關條件,按照程序辦理辦理許可證等相關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籌設批準書;(二)籌設情況報告;(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四)學校資産的有效證明文件;(五)校長、教師、财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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