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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流程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18 23:39:15

  首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第十五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第十六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審批

  召開創立大會: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将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産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内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三)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四)公司章程;(五)籌辦公司的财務審計報告;(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七)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八)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十一)公司住所證明。第十九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領取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請納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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