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同毒品犯罪分子作鬥争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給予保護,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9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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