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産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業垃圾、集貿市場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場所垃圾、機關、學校、廠礦等單位的垃圾(工業廢渣及特種垃圾等危險固體廢物除外)。
2、目的是便于資源回收或後續處理處置。如在焚燒服務區内,按有害垃圾、可燃垃圾和不可燃垃圾分類收集;而在非焚燒服務區内,按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有機垃圾和無機垃圾分類收集。在商服業、企事業單位集中地區,有時還将一次性塑料飯盒、餐廚垃圾等作為專項垃圾分類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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