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重量不能超過40kg,時速不超過20km,詳細内容可查閱國标《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标準GB17761-1999)。
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公裡/小時,整車質量不大于40公斤,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蓄電池标稱電壓不大于48伏,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公裡。其中設計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凡超過上述标準的即為“電動車”。對“電動車”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将按照機動車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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