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财産。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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