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商家确實存在欺詐行為,先漲價再打折,來欺詐消費者購買商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而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商家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屬于欺詐行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該商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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