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如果要與養子解除收養關系,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和判決解除兩種方式進行;在養父母與養子解除收養關系時,如果養子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規定,養父母不得與養子解除收養關系,但養父母和送養人進行協議解除的除外;如果養子已滿10周歲以上,還需要征求養子本人的意見;如果養子已成年,應該由養父母和養子雙方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收養關系的當事人經協議,未達成一緻意見的,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養子,也可以是養父母,同時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是否應該要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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