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種類有: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筆錄;8、視聽資料。法醫鑒定結果就屬于八大證據種類中的鑒定意見,但對于證據的鑒定意見也是有要求的,并不是所有的鑒定意見都屬于證據,有些鑒定意見隻是作為一種意見使用。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形式:(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根據證據材料的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即通常所稱的第二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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