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不予手受理的情形有:
1、未經勞動争議仲裁程序的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争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争議訴訟,不屬于該受訴法院管轄;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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