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的股權原值實際上就是股票的貨币價值。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确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币性資産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币性資産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确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确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确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确認股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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