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應于兩個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商标是商品的生産者、經營者在其生産、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别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标志,是現代經濟的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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