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将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财産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财産或者争議的标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保全費由申請人先墊付,将來由敗訴方承擔,最高5000元。申請查封時候主要是要提供等值的擔保。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财産保全費用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之後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别承擔。如果是調解的,則對于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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