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并不具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授予及頒發證書的具體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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