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隻對小區承擔一般性的防範義務,并不對業主的人身和财物承擔保管責任,你與物業隻是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或簽訂保管合約,物業不是賠償的主體責任人(盜竊者或破壞者才是賠償的主體人)。
但物業在該案中,沒有履行好約定的對外來人員的詢問登記、巡邏和維護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沒有盡到應盡的一般防範義務存在違約,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至于賠償費用,如前所述,物業不是賠償的主要責任人,所賠償的責任是一定的限度的(國家現行法規沒有明确的賠償标準),通常的做法是與物業公司協商,一般與免物業費做為代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内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内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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