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于居間協議的規定有: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了居間的概念,即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合同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居間人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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