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具體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釋義:開庭審理的地點在受訴法院審判廳内進行,也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可能,到當事人所在地、案發地、标的物所在地進行審理。巡回審理可以方便群衆參加訴訟,有利于生産和工作,判決生效後更容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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