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确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2)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根據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權時,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法律依據】
根據《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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